天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长市加快培育壮大建筑业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

天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长市加快培育壮大建筑业

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滁州高新区管委会,金牛湖新区筹委会:

《天长市加快培育壮大建筑业若干政策(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610

 

 

 

 

 

天长市加快培育壮大建筑业若干政策(暂行)

 

为加快培育和壮大我市建筑业产业,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市建筑业产值持续增长,根据安徽省住建厅《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和《滁州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三年(2020-2022年)行动计划》(滁政办秘〔2020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切实加大建筑企业培育力度

(一)设立“十强企业”奖。每年遴选10家企业,授予“天长市建筑业十强企业”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其中奖励金额的30%给予企业直接经营负责人。建筑业“十强企业”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设立成长型企业激励奖。为激励新设立建筑企业的加快发展,对新纳入统计“一套表”企业且年建筑业产值达20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三)设立财政贡献奖。企业年度内对市财政贡献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5%奖励;市财政贡献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0%奖励;市财政贡献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5%奖励;市财政贡献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额的30%奖励。本条款适用范围为我市统计“一套表”平台内建筑企业。

(四)设立工程创优奖。本地建筑业企业承建项目获“鲁班奖”,奖励总承包单位200万元,奖励主要参建(专业承包)单位40万元,市外建筑业企业承建本地项目获“鲁班奖”的参照执行;获省、部级质量奖项的,奖励总承包单位50万元;获市级(设区市)质量奖项的,奖励总承包单位5万元。对本地建筑业企业承建的项目,创成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20万元;创成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10万元。同一工程多次获奖的,就高奖励,不重复奖励。

(五)设立资质升级奖。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特级(或综合资质)的奖励1000万元(其中100万元奖励给企业法人或董事长个人),设计企业晋升为综合甲级的奖励100万元(其中50万元奖励给企业法人或董事长个人),工程监理企业晋升综合资质的奖励50万元(其中25万元奖励给企业法人或董事长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一级(或甲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其中50万元奖励给企业法人或董事长个人),晋升为住建部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奖励50万元(其中25万元奖励给企业法人或董事长个人);取得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甲级监理资质的本地企业奖励20万元(其中10万元奖励给企业法人或董事长个人)。(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

二、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行为

(六)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应按照国家及省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或系数,干预或引导投标人恶意竞标。

(七)严格规范招标文件内容。市发改委(公管局)应对建设单位招标文件进行把关,禁止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与招标项目不相匹配的资质、业绩、奖项、信用分等条件,影响投标主体公平竞争。

(八)严厉打击围标串标乱象。在招投标过程中,市发改委(公管局)要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监管,一旦发现围标、串标线索时应及时移送市公安部门,市公安部门要及时予以侦查,并做到快侦快结,严厉打击建筑领域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不断规范我市招投标市场,净化招投标环境。

(九)鼓励本地优质企业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对在建PPPEPC+F等重点项目,应鼓励总包企业和本地优质施工企业进行合作,为总包企业提供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通过强强合作,不断提升本地建筑企业的建设水平和管理能力。

(十)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联合体招标。对政府投资类项目,原则上采取联合体招标的方式,鼓励本地企业积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社会投资类项目应参照执行。

(十一)推介优质企业参与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滁州高新区、金牛湖新区和各镇(街)政府要积极推介本地优质施工企业参与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利用本地企业优势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

(十二)积极推广评定分离。市发改委(公管局)参照滁州市做法,探索实施政府投资重大项目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方式。

(十三)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限制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参与招投标活动。(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滁州高新区、金牛湖新区和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切实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十四)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探索建筑企业在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后凭有关材料向银行申请抵质押贷款。对规模较大、信用良好的民营建筑企业,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应保持一致。(牵头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

(十五)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建筑业企业从市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严格落实《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管理。(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切实降低建筑企业经营风险

(十六)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建筑市场造价信息。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应按风险共担原则,明确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对主要材料价格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表述。合同中应明确主要材料价差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市发改委、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加快培育和壮大建筑业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建筑业发展。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市政府办、财政局、住建局、统计局、税务局、发改委、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点处、人民银行、滁州高新区和各镇街等为成员单位,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建立建筑业企业联系帮扶制度,对建筑业龙头企业,由市领导联系帮扶,其他企业由住建局等部门联系帮扶。

(十八)明确部门职责。市统计局、住建局负责加强对建筑业统计监测,对建筑业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通报;将建筑业产值纳入镇(街)经济发展考核,发挥镇(街)属地管理优势

本暂行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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