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才贷”业务实施办法(试行)


滁州市“人才贷”业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发挥金融在创优人才发展环境中的支撑作用,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高层次人才创业类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广泛集聚人才来滁州创新创业,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委组织部等 5 部门《关于金融支持人才发展的若干意见》( 皖金[2021] 7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滁州市“人才贷”业务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机制,用于引导金融机构向我市符合条件的人才企业提供贷款支持(以下简称“人才贷”).

第三条 各县(市、区)、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分别设立不低于 500 万元规模的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按比例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发放“人才贷”所产生的不良贷款损失。各地按照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确定合作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人才贷”贷款对象为高层次人才企业。申请“人才贷”业务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须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人才贷”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或技术研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权益性投资等用途。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牵头认定高层次人才类别,组建高层次人才企业项目库,明确入库企业名单和属地,定期公布、动态调整。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名单内企业开展“人才贷”业务。

第七条 “人才贷”办理流程: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公布的合作银行名录,提前选择合作银行申请“人才贷”业务,提交申请和高层次人才创业类企业批文或证书等材料,并对征信报告中的存量贷款情况作出说明。如遇问题可咨询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二)审贷放款

合作银行 2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进行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如需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应根据担保机构审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在审批通过后 2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应在收到合作银行审批书面告知单并对项目资料审核后,原则上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手续合作银行、担保机构与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后办理放款手续。

第八条 合作银行办理的“人才贷”业务类别为信用贷款鼓励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央行最新公布的一年期 LPR 上浮20%。担保机构按照不高于“人才贷”担保金额 1%标准收取担保费,不要求企业提供除信用保证之外的其他反担保措施。“人才贷”担保业务,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按相关担保费补贴办法予以补贴。

第九条 鼓励在滁各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人才贷”业务原则上单笔贷款不超过 500 万元,单户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不超过 1500 万元。

第十条“人才贷”业务发生代偿时,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按照 4:3:3 比例承担风险责任。“人才贷”业务纳入省政银担再担保体系的,按照省政银担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或滁州经开区、中新苏高新区自行确定受理风险补偿部门,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在贷款形成不良后,向该部门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各县(市、区)和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应及时出合风险补偿相关细则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对不良贷款依法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追偿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后,按照合作方先期代偿的比例退还到相应账户。担保机构按照出台的追偿挽损相关文件依法追偿,追偿所得扣除以上追偿成本后,按照合作方先期代偿的比例退还到相应账户。

第十三条 在程序合规情况下,由于市场、不可抗力等因素,允许风险补偿资金出现年均 30%以下损失,对“人才贷”业务担保代偿率容忍度提高至 6%。风险补偿资金连续 2年平均损失超限的,暂停新增业务开展,未结清业务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当满足损失率低于 30%后,可恢复新增业务申请受理。

第十四条 对于恶意拖欠“人才贷”贷款的企业,列入黑名单记录并从“人才贷”企业库中移出,且3年之内不得享受“人才贷”政策。

第十五条 建立“人才贷”业务推进工作机制。各合作银行、各地地方金融监管局每季后10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风险补偿资金设立情况。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定期通报各金融机构、各地业务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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