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科技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技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中初次违法指的是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及时改正指的是违法行为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对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违法行为,不得免予处罚。

    二、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制,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告知承诺程序,填写《安徽省科技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试行)》。省科技厅相关处室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及时督查整改情况。当事人要切实增强守法意识,改正违法行为,自觉履行承诺。

三、《安徽省科技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自20231222日起施行。省科技厅将根据科技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对该清单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1.《安徽省科技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2.《安徽省科技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试行)

                      

 

 

                          20231222

 

 

 

 

 

 

 

 

 

 

 

附件1

《安徽省科技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试行)》

违法事项

法定依据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已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使用不合格动物的行为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应用实验动物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申报科研课题和鉴定科研成果,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作为基本条件。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的检定或者安全评价结果无效,所生产的制品不得使用。《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附件2

《安徽省科技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告知承诺书》(试行)

NO

当事人情况

名称

 

许可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违法行为告知

 

 

 

 

当事人承诺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执法人员XXXXXX已向本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治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

本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xxxxxx日前改正完毕,并将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送达省科技厅;

     3.遵守实验动物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或再有相同违法行为发生的,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备注

 

附:当事人的身份材料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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